关于印发《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办〔2022〕36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22年09月06日 |
【颁布单位】 | 国库司(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 【实施日期】 | 2023年07月01日 |
【法规层次】 | 其他政策文件 | 【文 号】 | 财办〔2022〕36号 |
【首选类别】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文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财政部研究制定了《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自2023年1月1日起,浙江省、云南省、河北省、河南省、陕西省、海南省、湖北省、黑龙江省全面推广实施预算指标核算管理,自2023年7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实施。各地应按照预算管理一体化建设整体部署,积极推广落实改革工作。
执行过程中有关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财政部反映。
附件:预算指标核算管理办法(试行)
财 政 部
2022年9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