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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

(民发〔2008〕155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年10月21日
【颁布单位】 民政部、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民发〔2008〕155号
【首选类别】 其他 【关 键 字】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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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发[2008]155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务局:

经研究,决定从2008 10 1日起调整部分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 下:

一、调整残疾军人(含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的残 疾抚恤金、烈属(含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的定期抚恤金、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调整后达到的标准见附 表。

二、各地要按照《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规定,适当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的生活补助 标准,使其生活达到当地农村居民平均生活水平。中央财政在现行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三、各地要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130元、不高于十级残疾军人抚恤金标 准的原则,调整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标准不低于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 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 每月78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四、对在农村的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 准,每人每月提高30元,达到第人第月1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 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52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10 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78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 海、宁夏、新疆等论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 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 每月130元。

五、对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农村 和城镇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 部队退役人员,以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提高生活补助标准,每人每月提高 30元,达到每人每月130元。中央财政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 浙江、福建、广东、山东、辽宁等9 个省(直辖市), 补助标准调整 为每人每月52 元;对河北、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海南等沁个省,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 月78 元;对内蒙古、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04元;对新疆生产建设兵 团补助标准调整为每人每月130元。

六、对建国前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农村老党员和未享受离退休待遇的城镇老党员调整生 活补贴标准。其中:1937 77前入党,每人每月提高150元,达到每人每月300元; 1937 7 7 日至 1945 92 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120元,达到每人每月240 元; 194593 日至 19499 30 日入党的,每人每月提高80元,达到每人每月160元。已享受优抚对象抚恤补助的老党员,不执行上述补贴 标准,仍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发给生活补贴。已对老党员实行定额补贴的地方,补贴标准低于上述标准的,按照补差原则发给 补贴;补贴标准高于上述标准的,仍按原补贴标准发给补贴。中央对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等7省(直辖 市),按上述补贴标准的25 %安排补助资金,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按50 %安排补助资金。

七、此次调整所需中央补助经费,由中央财政核拨专款另行下达。各地民政、财政部门要落实地方应安排的资金,切实加强资金管理,保证及时、准确、足额地把 抚恤金和生活补助费发放到优抚对象等人员手中。

00八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表一: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表

(从 2008101日起 执行)单位:元/

疾等级

残疾性质

抚恤金标准

一级

因战

22680

因公

21960

因病

21240

二级

因战

20520

因公

19440

因病

18720

三级

因战

18000

因公

16920

因病

15840

四级

因战

14760

因公

13320

因病

12240

五级

因战

11520

因公

10080

因病

9360

六级

因战

9000

因公

8520

因病

7200

七级

因战

6840

因公

6120

八级

因战

4320

因公

3960

九级

因战

3600

因公

2880

十级

因战

2520

因公

2160

附表二: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表

(从 2008101日起 执行)单位:元/

烈属

因公牺牲军人遗属

病故军人遗属

城镇

6900

6180

5820

农村

4140

3960

3780

附表三: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表

(从 2008101日起 执行)单位:元/

伍红军老战士

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

红军失散人员

15720

14100

46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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