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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21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8年09月19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税〔2008〕12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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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规范企业利息支出税前扣除,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 法)第四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的 规定,现将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利息支出税前扣除的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比例和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 关规定计算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的部分不得在发生当期和以后年度扣除。

  企业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除符合本通知第二条规定外,其接受关联方债权性投资与其权益性投资比 例为:

  (一)金融企业,为51

  (二)其他企业,为21

  二、企业如果能够按照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提供相关资料,并证明相关交易活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的;或者该企业的实际税负不高于境内关联方的,其实际支付给境内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三、企业同时从事金融业务和非金融业务,其实际支付给关联方的利息支出,应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没有 按照合理方法分开计算的,一律按本通知第一条有关其他企业的比例计算准予税前扣除的利息支出。

  四、企业自关联方取得的不符合规定的利息收入应按照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00八年九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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