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暂行办法
(财库〔2007〕112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7年12月13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库〔2007〕112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关 键 字】 |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 |
财 库[2007]112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改革,加强中央政府性基金管 理监督,提高资金运行效率、使用效益和透明度,根据《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方案》(财库〔2001〕24号)和《中央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资金支付管理办法》 (财库〔2002〕28号,以下简称《支付管理办法》)等法规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是指将中央政府性基金纳入国 库单一账户体系存储和管理,并按照规定程序,通过财政直接支付和财政授权支付方式,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商品或劳务提供者,下同)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纳入中央预算单位(包括财政预算单列的企业集 团总公司)财政预、决算管理的中央政府性基金。
第四条中央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坚持专款专用、以收定支 和先收后支的原则。
第五条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 额、项目实施进度和规定用途编制用款计划,并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使用政府性基金。
第六条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按月编报,包括财政直接支付用款计划和 财政授权支付用款计划两部分,并按照一般预算资金用款计划的报送途径和报表格式,单独编报。政府性基金支出不得与一般预算支出同表编报用款计划。
第七条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根据管理需要,原则上于每月初7 个工作日内填制《中央政府性基金月度用款额度表》(见附件),将各中央部门基金可用余额通知各中央部门和财政部(国库司)。
第八条各中央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所属基层预算单位编报用款计划。基 层预算单位应当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可用余额和项目实施进度等,编制《中央基层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表》,经逐级审核上报,由一级预算单位审核汇总后编制 《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
第九条各中央部门应当于收到《中央政府性基金月度用款额度表》后 7个工作日内将《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报送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
第十条财政部按月批复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 司)根据部门预算(或预算控制数)、基金月度可用余额等,于收到《中央预算单位分月用款计划汇总表》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并提出建议数。财政部(国库司) 根据建议数,于2个工作日内审核批复用款计划。
第十一条一级预算单位根据财政部批复的汇总用款计划,及时下达二级 及二级以下预算单位用款计划。
第十二条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因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基层预算单位应 提前提出申请,经一级预算单位审核同意后报财政部审核。
第十三条政府性基金预算在执行中发生追加、追减预算等调整事项的, 一级预算单位在收到财政部预算调整文件后,应及时分解下达调整后的基金预算。基层预算单位根据调整后的基金预算、项目实施进度和基金可用余额等及时调整本单位用款计划,经 逐级审核汇总后,由一级预算单位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和国库司)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审核批复用款计划。
第十四条年初由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代编预算的政府性基金,用 款计划由财政部(部门预算管理司)按本办法规定代编。
第十五条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政府性基金用款计划,办理财政直接支付 和财政授权支付业务。其中,财政部规定金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服务等购买性支出及转移性支出,实行财政直接支付;规定金额标准以下的购买性支出、特别紧急支出和财政部 批准的其他支出,实行财政授权支付。政府性基金支付方式的具体金额标准,由财政部在年度支付范围划分文件中规定。
第十六条政府性基金财政直接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 按照《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财政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审核同意后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将资金直接支付到收款人或用款单位账户。
第十七条政府性基金财政授权支付是指预算单位根据批复的用款计划, 按照《支付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代理银行签发支付指令,代理银行根据支付指令,在财政部批准的用款额度内将资金支付到收款人账户。
第十八条代理银行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资金清算的有关制度规定,根 据每日实际发生的政府性基金支付金额,与国库单一账户进行资金清算。
第十九条政府性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的会计账务处理,按照《财政 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财库〔2001〕54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政府性基金国库集中支付年终结余资金处理,按照《财政国库 管理制度改革年终预算结余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库〔2003〕125号)、《财政部关于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单位年终结余资金额度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 〔2004〕191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政府性基金归垫管理按照《财政部关于规范和加强中央预算单 位国库集中支付资金归垫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07〕24号)执行。
第二十二条政府性基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后,财政部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 支付管理实施动态监控。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支付管理办法》等财政国库管理有关 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 政部
2007.12.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