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7〕29号)
【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2007年04月03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7年04月03日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库〔2007〕29号 |
【首选类别】 | 国库管理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 |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 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集中采购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 (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部制定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附件: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 划纲要(2006—2020年)〉若干配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6]6号),实施促进自主创新的政府采购政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主创新产品是指纳入财政部公布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 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的货物和服务。目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等有关部门在国家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范围内研究制订。
第三条采购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应当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
第四条采购人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应当按照目录的范围编制自主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标明自主创新产品。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是对政府采购预算的补充和细化,是部门 预算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五条采购人应当在坚持严格控制支出的原则下,从严从紧编制自主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确保预算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部门预算审批过程中,在采购项目支出已确定 的情况下,应当优先安排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预算。
第七条各级财政部门依法负责指导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 预算,并对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第八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与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在部门预算中 编报、同时审批。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中,要明确提出自主 创新产品的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要求。采购人根据要求编制本部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部门预算的相关表格中增加反映自主创新 产品政府采购的内容,随同编制年度部门预算的通知一并下发。
第十一条各主管部门应当自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之日起 40个工作日内,严格按照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报财政部门备案。
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计划与政府采购计划同时编制,并单独列明。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严格按照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进行 采购。 政府采购预算未列明自主创新产品而在实践中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 应当补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三条对采购人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因购买自主创新产品确需超出采 购预算的,可按规定程序申请调整预算。
第十四条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资金支付按财政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将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情况纳 入预算支出绩效考评范围,在共性考评指标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指标中,增加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因素。
第十六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研究建立采购自主创新产品奖惩制度。
第十七条各级财政部门在预算审核过程中,应当督促采购人编制自主 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并加强审核管理。
对应当编制而不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部门应当责 令其改正。
第十八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编制和执行 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有:
(一)采购人编制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的情况;
(二)采购人按批准的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的情况;
(三)采购人在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执行中,落实优先购买自主创新产品政策的情况。
第十九条对于列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的项目,其采购结果为 非自主创新产品的,采购人应当向财政部门作出书面说明。
第二十条对采购人未编报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和计划,或不按 预算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的,财政部门视情况可以拒付采购资金。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