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教〔2006〕6号)
【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2006年01月19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教育部 | 【实施日期】 | 2006年01月19日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教〔2006〕6号 |
【首选类别】 | 教科文 | 【关 键 字】 | 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教育厅(局,教 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教委:
按照《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2005]43号)和全国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工作会议的精神,我们制 定了《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
第一条为加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证校舍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国发 [2005]43号)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农村(含县镇)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的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用房、生 活服务用房等校舍的维修改造(重点用于D级危房),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三条农村中小学校舍危房等级由房屋安全鉴定部门按照建设部颁发的《危险房屋鉴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JGJ 125—99])进行鉴定,并出具《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鉴定报告》。
第四条中西部地区,中央财政根据农村中小学在校生人数以及校舍生均面积、使用年限、单位造价等因素,分省测定每年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由中央和地方按照 5∶ 5比例共同承担。东部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所需资金主要由地方自行承担,中央财政根据其财力状况以及校舍维修改造成效等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五条中央财政承担的专项资金,每年及时下达省级财政,对地方校舍维修改造实行目标管理与考核。
省级财政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应承担的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的具体级次和实施办法,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集中支付。中央和地方安排的专项资金,都要进入财政专户统一管理,不得下拨乡镇和学校。
第六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会同财政、建设等有关部门,定期对辖区内农村中小学校舍进行全面彻底的排查、核实,根据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农村中小学校舍安 全鉴定报告》,结合本地中小学布局调整等规划,编制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逐级上报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备案。
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校舍维修改造总体规划以及农村中小学校校舍维修实际需求,编制全县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年度计划,按照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由 县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县级财政、教育部门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由省级统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由县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逐级上报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审核批复年度计划并下达资金预算。县级教育、财政部门根据年度计划和项目资金预算,具体负责校舍维修改造项目的实施。项目实施和资金安排情况,要逐级上 报省级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省级财政、教育部门要将本省(区、市)年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财政部、教育部备案。
第七条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有关工程技术标准、规范和管理制度,组织工程管理和质量监督,确保工程质量。农村中小学校舍的维修改造 要因地制宜,本着安全、经济、实用的原则,以及国家有关部门关于建设和施工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建筑设计、施工单位必须具有国家认定的资质,要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 工。
第八条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资金实行项目公示、工程预算和竣工决算审计制度,严格控制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县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政府采购法》 等有关规定,对校舍维修改造项目实行政府采购。
第九条建立校舍安全预警体系,认真落实校舍定期查勘鉴定制度。中小学校要加强校舍日常安全检查,发现险情及时报告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地方各级教育、财政部 门要掌握本地区农村中小学校舍安全情况,并及时组织维修改造。
第十条中央财政建立校舍安全管理目标责任制度和校舍维修改造资金使用的考评制度,对资金落实到位和维修改造成效突出的地区给予表彰奖励。对因工作不力、保 障措施不到位,或挤占、挪用、截留校舍维修改造资金,造成校舍安全责任事故的,将严肃查处,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一条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教育部备案。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教育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