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伤职工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2〕40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2年05月03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税〔2012〕4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关 键 字】 | 工伤保险条例 |
财税[2012]40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工伤保险 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中“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的规定,现就工伤职工取得 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工伤职工及其近 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 的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 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三、本通知自 2011年1月1日起执行。对2011年1月 1日之后已征税款,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主管税务机关按相关规定予以退还。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