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2〕10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2年01月05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税〔2012〕10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财税[2012]10号
各省、自 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的 有关规定,现就企业享受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 企业从事符合《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31日前已经批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以及从事符合《环境保 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于2007年12月 31日前已经批准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在该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按新税法规定计算 的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期间内,自2008年1月 1日起享受其剩余年限的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
二、 如企业既符合享受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条件,又符合享受《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第一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条件,由企业选择最优惠的政策执行,不得叠加享受。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一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