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0〕16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0年06月20日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国发〔2000〕16号 |
【首选类别】 | 法规 | 【关 键 字】 |
国发[2000]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 各直属机构:
为公平税负,支持和鼓励个人投资兴办企业,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务院决定,自2000年1月1日起,对个人 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停止征收企业所得税,其投资者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税收政策和征税办法由国家财税主管部门另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