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9〕122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9年11月11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2008年01月01日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税〔2009〕12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财税[2009]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 得税法》第二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八十五条的规定,现将符合条件的 非营利组织企业所得税免税收入范围明确如下:
一、非营利组织的下列收入为 免税收入:
(一)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捐赠的收入;
(二)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三)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 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四)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规定的其他收入。
二、本通知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九年十一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