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1号)
【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14年09月25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税〔2014〕71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 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年10月1日起至2015年12月 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9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