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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2014年09月25日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财税〔2014〕71号公布 实施)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年09月25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财政部规范性文件 【文  号】 财税〔2014〕7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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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471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加大对小微企业的税 收支持力度,经国务院批准,自2014101日起至20151231日,对月销售额2万元(含本数,下同)至3万元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月营业额2万元至3万元的营业税纳税人,免征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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