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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范围内荒山 林地 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1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4年01月20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实施日期】 2014年01月01日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税﹝2014﹞1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关 键 字】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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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 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节 约集约用地,现将企业范围内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对已按规定免征城镇土地使用 税的企业范围内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自201411日至20151231日,按应纳税额减半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自201611日起,全额征 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89]国税地字第140号)第十二条规定,自201411日起废止。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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