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时 效 性】 | 失效 | 【颁布日期】 | 2014年04月08日 |
【颁布单位】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税〔2014〕34号 |
【首选类别】 | 其他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 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年1月1日至 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 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