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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34号)

【时 效 性】 失效 【颁布日期】 2014年04月08日
【颁布单位】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税〔2014〕34号
【首选类别】 其他 【关 键 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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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进一步支持小型微利企业 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就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411日至 2016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 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2014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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