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的通知
(财商字〔1992〕232号)
|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2年07月11日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1992年01月01日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商字〔1992〕232号 |
| 【首选类别】 | 经济建设 | 【关 键 字】 | 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 |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人民建设银 行、交通银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国新技术创业投资公司:
为了保证国家信贷基金的完整,促进专业银行的企业化经营, 1988年我部制订下发了《关于国家专业银行建立贷款呆帐准备金的暂行规定》(88)财商字第277号, 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发布执行以来,对于促进各专业银行,加强对各项贷款的管理,提高贷款的经济效益,减少贷款风险,准确核算损益,起到了 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经济情况的发展变化,《暂行规定》中原有的某些条款已经难以适应当前的实际情况,需要作相应的修订。经研究并与有关 银行协商,现对《暂行规定》有关条款的修订问题通知如下:
一、《暂行规定》第五条修订为:呆帐准备金不分贷款类别,统一按年 初贷款余额的一定比例在年初以人民币计算全额提取。
二、《暂行规定》第七条第(三)款修订为:呆帐准备金的计提比例 1992年为5%。从1993年起每年增1%。当年提取的呆帐准备金扣除经批准核销的呆帐损失以后,按规定的税率, 补缴所得税和调节税,补税后的余额可结转下年度使用;å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