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资工字〔1990〕17号)
【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90年04月06日 |
【颁布单位】 |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 【实施日期】 | 1990年04月06日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国资工字〔1990〕17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关 键 字】 |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有资产管理局(或 筹备组),国务院各有关部、委、局、公司:
财政部(79)财企字第 75号文 《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和(79)财预字第78号文《关于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试行部分有偿调拨的通知》,在规 定实行资产有偿调拨的同时,对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无偿划转资产作了相应规定。为了正确反映全民所有制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之间无偿划转资产的状况,现对办理有关手续的具体事 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财政部(79)财企字第 75号和 (79) 财预字第78号文件规定,下列情况调出的资产无偿移交(不包括有偿兼并、出售、调拨),应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续。
1.因管理体制、组织机构调整,企业或企业的一部分改变隶属关系的;
2.工业改级中经批准企业合并、分设,或生产车间隶属关系改变,部分设备在 企业之间进行调整的;
1.主管部门直属单位内的行政事业单位之间无偿调拨的固定资产;
2.行政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包括中央和地方所属单位之间 的上划、下划)移交的固定资产;
二、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划转, 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其中跨部门、跨地区划转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审批。
三、属于中央各部门管理的或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中央不同部门之 间,或中央部门与地方之间,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进行划转,由划入、划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审批。
四、属于同一部门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部门内的单位之间划转,由主管 部门审批,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中央级行政单位的资产无偿划转,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报国 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备案。
五、提出划转申请的部门(或地区)应向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报送划转单 位的国有资产目录(包括项目、数目、金额、完好程度等,固定资产需注明净值和原值)和资金平衡表、债权、债务清理情况以及审核意见。资产划转与财务交接时间需保持一致,并 以国家批准的年度决算为依据。
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接到有关部门(或地区)的申请后,应进行认真 审查,核实划转单位的国有资产情况。
七、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查完毕后,应及时作出是否批准国有资产划转 的决定,并发文批复,同时向划入、划出部门或地区以及相关的下属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下达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格式见附件)。批复和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需抄送同级财政部门。
八、划入、划出部门或地区凭国有资产划转通知书,正式办理国有资产 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应签署交接文件,并将该文抄报批准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九、今后单位之间整体资产的流动,凡未按本通知办理国有资产划转手 续,自行划转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
十、企业有偿兼并、出售小企业和有偿调拨、转让固定资产,按有关规 定执行,不适用于本通知。
划入部门或地区 划入单位名称 | |||
划出部门或地区 划出单位名称 | |||
项目 | 决算数 | 评估后价值 | 备注 |
固定基金 | |||
流动基金 | |||
专用基金 | |||
合计 | |||
说明事项: | |||
上列数我局同意增加划入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总额,相应减 | |||
少划出部门或地区的国有资产总额。 | |||
& nbsp; &nb sp; 此致 | |||
& nbsp; 国有资产管理局(盖章) | |||
& nbsp; 年 月 日 |
第五、六联:本联抄送有关财政部门
第七联:存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