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财文字〔1989〕455号)
| 【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1989年08月09日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民政部 | 【实施日期】 | 1989年07月01日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文字〔1989〕455号 |
| 【首选类别】 | 社会保障 | 【关 键 字】 | 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民政厅(局):
为统一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评残政策,进一步做好这些人员的伤残评定和抚恤工作,现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各地区、各部门的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均可按本通知给予评残和抚恤。
二、评残条件:参照《革命伤残军人评定伤残等级的条件》(见附件二)执行。
三、评残程序:工作人员因公负伤后,应给予积极治疗。对负伤致残者,在医疗终结后,凭指定的县以上医院的检查证明, 由所在单位按评残条件评定伤残等级,填写“××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按隶属关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中央直属单位报中央主管部门)批准,发给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评残审批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伤残抚恤证”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印制。
四、伤残保健金(即原在职残废抚恤金)的发放和列支:伤残保健金由所在单位按批准的伤残等级和规定的伤残保健金标准 (见附件一),于每年1月、7月分两次发给,每次发给全年保健金的一半。发给的伤残保健金在各单位事业费的“其他费用”目列支。
五、伤残人员在本部门(指发证部门,下同)内事业单位之间调动工作时,原单位应将伤残抚恤卡片转给调入单位,伤残人 员凭伤残抚恤证在调入单位领取伤残保健金,事业单位调到本部门非事业单位的或离退休的,伤残保健金由原单位发给。伤残人员调出本部门的,其伤残保健金仍由原单位发给。
六、因公致残人员治疗终结后,应及时办理评残手续。3年后申请补办评残手续的,有档案记载和 确切证明,残情符合二等乙级以上者,可予以办理评残,三等的不再补办。
七、本规定自1989年7月1日起执行。过去一些事业单位已按规定评残发证的继续有效。符合本通知规定而未 予评残抚恤的因公伤残人员,可按本通知规定进行评残,伤残保健金从批准之月起发给,以前的不补发。对于调动人员由致残时所在单位负责评残、报批和发给伤残保健金。
八、集体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致残抚恤问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区的具体情况确定。
| 伤残等级 | 标准 | 备注 |
| 特等 | 216 | 表列伤残保健金标准 |
| 一等 | 184 | 为全年应领数。 |
| 二等甲级 | 140 | |
| 二等乙级 | 122 | |
| 三等甲级 | 98 | |
| 三等乙级 | 82 |
(民政部1989年4月15日民[1989]优字18号文公布)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特等:
1.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3.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扶助的,为一等:
1.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15.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为二等甲级:
1.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1/2;
3.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6.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5.肝脏切除1/2以上,或胰腺切除2/3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为二等乙级:
1.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踝关节两个以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4.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6.颌骨损伤,牙齿脱落1/2以上,不能安装假牙,颌骨缺损1/2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9.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甲级:
3.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 指以上全失;
5.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拇趾以外的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1/2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致影响功能且不能矫正;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级:
2.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上);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 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且不能矫正;
4.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民族 | |||||||
| 籍贯 | 参加工作 时间 | |||||||||
| 现工作单位 及职务 | ||||||||||
| 伤残时间、 地点及原因 | ||||||||||
| 伤残情形及 证明单位 | ||||||||||
| 评定伤残 等级 | ||||||||||
| 基层单位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 批准机关 审查意见 | 年 月 日 | |||||||||
| 备考 | ||||||||||
(此证由发伤残保健金的单位保存,人员调动时随介绍信转到新单位,作为发放伤残保健金的根据。与本人证件核对。)
| 相片 | 姓名 | 伤残情形 | ||||
| (一寸半身 | 性别 | 民族 | ||||
| 免冠) | 年龄 | |||||
| 籍贯 | 伤残等级 | |||||
| 参加工作 | 现工作单位 | |||||
| 年月 | ||||||
| 伤残的时 | 填发单位 | |||||
| 间、地点 | ||||||
| 及原因 | 填发人 | |||||
| 伤残时所 在单位和 职务 | 备 考 | |||||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伤残抚恤证 (制发单位) |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伤残抚恤证 字第 号 同志因 致残,特发给此证。 (发证 单位) 年 月 日 |
| 二寸免 冠像片 | ||
| 持证人像 | ||
| 姓名 | |||
| 性别 | 民族 | ||
| 出生年月 | |||
| 籍贯 | |||
| 参加工作 年月 | |||
| 伤残时间 地点及 原因 | |||
| 伤 残 情 形 | |
| 伤 残 等 级 |
| 填 发 机 关 | |
| 填 发 人 | |
| 批 准 机 关 |
| 领发伤残保健金栏 | ||||
| 年度 | 发给数额 | 日期 | 经发人盖章 | |
| 一 九 | 上半年 | |||
| 年 | 下半年 | |||
| 一 九 | 上半年 | |||
| 年 | 下半年 | |||
| 一 九 | 上半年 | |||
| 年 | 下半年 | |||
| 一 九 | 上半年 | |||
| 年 | 下半年 | |||
&n bsp; &nbs p; 第10、1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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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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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 bsp; &nbs p; 第1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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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
证
须
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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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凭此证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
| 伤残保健金。 |
| 二、此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转借或转让他人。如 |
| 有遗失,应及时报告本人居住地的县、市、市辖区发 |
| 证部门,同时声明作废。 |
| 三、持证人像片上,必须加盖批准机关的钢印,否 |
| 则无效。 |
| 四、此证不得私自涂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