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度的通知
(财企字〔1978〕16号/劳薪字〔1978〕5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78年02月05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企字〔1978〕16号/劳薪字〔1978〕5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关 键 字】 |
从一九七八年起,在全国有计划地逐步建立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制 度。特作以下原则规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和人口在五十万以上的城市 (不包括农业人口和市属县城关非农业人口),可以实行。
个别人口不满五十万的主要工矿区,如省、市、自治区认为有必要实行 本办法时,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劳动总局同意。
职工家距工作地点四华里以上,必须乘坐公共汽车、电车或骑个人自行 车上下班的,可以享受上下班交通费补贴。
上下班乘坐公共汽车、电车的职工,原则上由本人负担一部分,其余部 分由工作单位给予补贴。每月本人负担的部分,不要少于一元五角。
骑个人自行车上下班的,适当补贴修理费。每月补贴标准,不要高于一 元五角。
已实行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城市,凡补贴标准高于或低于上述原则 规定的,应当适当调整。
关于职工上下班交通费补贴的开支,企业单位由企业管理费中支付,事 业单位由事业经费中支付,国家机关由行政经费中支付。
各省、自治区财政(厅)局、劳动局,应根据本通知的精神,结合本地 区的具体情况拟定实施办法,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