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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03〕275 号)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3年12月26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行〔2003〕275 号
【首选类别】 行政政法 【关 键 字】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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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高(中)级人民法院: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 发[2001]93号)精神,加强人民法院诉讼费纳入预算后的管理,更好地促进法院业务建设,现将《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印发 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件: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办法

第一 章总则

第一 条为 了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与使用,切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化收支两条线改革进一步加强财政管理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 93号)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及国家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 法。

第二 条本办法所称诉讼费,是指民事、行政等案件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或申请执 行,依照法律规定缴纳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

本办 法所称其他诉讼费,是指:

(一)财产案件、非财产案件及行政案件的当事人应当负担的勘验、鉴定、公告、翻译费;

(二)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在人民法院决定日期出庭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费;

(三)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采取诉讼保全措施的申请费和实际支出的费用;

(四)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执行判决、裁定或者调解协议所实际支出的费用;

(五)财产案件和行政案件的当事人自行收集、提供有关证据确有困难,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异地调查取证和异地调解本案时按国家规定标准所支出的差旅费用;

(六)由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仲裁机构的裁决、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和行政机关的处理或处罚决定而交纳的申请执行费和执行中实际支出的费 用。

第三条人民 法院依法收取的诉讼费属于国家财政收入,按照国家财政管理有关规定,全额上缴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二 章诉讼费的收取

第四 条诉讼收费制度是我国的一项重要司法制度。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规定 收取诉讼费,不得另行制定收费办法、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第五 条诉讼费收入是国家财政收入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法院应全力保障诉讼费应收尽 收。诉讼费的缓交、减交、免交等司法救助应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 条诉讼费收入可以通过财政部门确定的银行系统缴入国库。已按《财政国库管理制度 改革方案》进行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诉讼费收入,应按当地相关改革规定缴入国库。

第七 条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严格实行收缴分离。人民法院按照受理案件适用的诉讼费标 准确定具体数额后,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缴纳诉讼费;当事人凭人民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到当地指定银行交费,并以银行开具的收据作为已交(预交)诉讼费的凭据,到人民法院换 领诉讼费专用票据。

人民 法院开具的交费通知书必须分别明确当事人应当预交的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和其他诉讼费的数额。

第八 条人民法庭收取诉讼费,也要实行收缴分离。个别不便由指定银行收取诉讼费的特殊 地区,可由人民法庭直接代收,并向当事人开具诉讼费专用票据。人民法庭直接代收的诉讼费,要定期交入当地指定银行,同时将票据上交基层人民法院。

实行 人民法庭代收诉讼费的地区,需经省级财政部门和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九 条移交案件诉讼费的收取和移转。

(一)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经依法审查决定移送其他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或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以及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上级人民法院经 审查后决定指定管辖的,由原受理案件并收取当事人预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在移送案件材料的同时将当事人预交的诉讼费转至接受案件的人民法院,并通过指定银 行缴入国库。

(二)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需要异地执行并决定委托实际执行地法院代为执行的,由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在委托执行地法院代为执行的同时,将当事人预交的执行费用转至 受委托代为执行的人民法院,并通过指定银行缴入国库。

第十条诉讼 费专用票据为预收、退费和结算三类,实行全国统一式样(附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编号后,由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向同 级人民法院发放;最高人民法院的收费专用票据由财政部印制发放。

第三 章诉讼费的管理

第十 一条人 民法院的诉讼费收入缴入国库后,其履行职能所需的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安排。各级财政部门在安排本级人民法院经费时,应当充分考虑人民法院工作的实际需要, 统筹兼顾,突出重点,保证人民法院开展正常业务的各项经费,不能因经费不足影响人民法院的办案。省级财政部门应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经费用于补助辖区内贫困 地区人民法院的办案经费不足。

第十 二条各级人民法院的下列费用按照财政国库制度的有关规定,采取收入退库的方式处 理:

(一)根据人民法院裁决,退还当事人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二)移送给其他人民法院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

(三)人民法院支付的,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用于该案的其他诉讼费。

第十 三条最高人民法院需退库的各项费用,由最高人民法院按实际发生数定期汇总上报, 经财政部审核并发文确认后退付。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需退库的各项费用,按当地财政部门确定的退库办法退付。

第十 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人民法院应及时保证退还当事人的案件申请费、受理费、其他诉 讼费及移送其他法院的诉讼费支出的经费需求。

第十 五条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按照裁判文书确定的诉讼费负担数额同当事人进 行结算。对案件受理费、申请费的负担与其他诉讼费的负担应分别结算,其他诉讼费的结算应有详细支出清单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

第十 六条其他诉讼费的支出,必须严格执行规定的范围、项目和标准,不得随意扩大支出 范围、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支出标准,不得将人民法院正常的业务经费在其他诉讼费中列支。

第十七条各 级人民法院因诉讼费收入纳入预算所形成的基本建设债务,经审计部门审计后,由各级人民法院商财政及有关部门统筹解决。

第四 章诉讼费的监督

第十 八条各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诉讼收费的管理监督,严肃查处超出规定的范围、项目 和标准收费,以诉讼收费名义收取其他费用,应收不收或违反规定进行司法救助等违法行为。

各级 人民法院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严格会计核算手续,自觉接受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和上级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 九条各 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人民法院诉讼费的管理。制定和完善有关制度,规范收支管理,加强监督检查,尤其要对因诉讼费“收支脱钩”而导致人民法院应收不收或违反 规定进行司法救助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应及时指出、限期纠正;情节严重或未按规定时间纠正的,财政部门可以在其违反规定的数额以内,适当扣 减其业务经费预算,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各 级人民法院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发现违反规定的,应立即提出纠正意见;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依法追究单位和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 章附则

第二 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可以会同高(中)级人民法院依 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第二 十二条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法院、各铁路局运输中级法院、各铁路分局运输法院、大兴 安岭森工集团法院的诉讼费管理可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二 十三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和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原《人民法院诉讼费用管理办法》(财公字[1999]406号)同时废止。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规 定执行。
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式样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预收)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一联存根联

预交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收据号码

1、本据共五联,不作为报销凭证。

2、此联存根。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预收)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二联预收记帐联

预交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收据号码

1、本据不作为报销凭证。

2、此联作为预收法院记帐凭证。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预收)X法№0000000 (套印XXX财政监制章)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三联预交人联

预交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收据号码

1、此联交预交款人收存,盖诉讼收费专用章有效。

2、本据不作为报销凭证。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预收)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四联附卷联

预交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收据号码

1、此联附案卷备查,不作为报销凭证。

2、上诉案件由一审法院代收诉讼费时,此联作为二审法 院受案依据。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预收)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五联代预收记帐联

预交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收据号码

1、此联用于上诉案件,一审法院代收费时二审法院记帐凭证,随款转二审法院。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结算)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一联存根联

案由

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其中:1、¥ 2、 ¥ 3、 ¥ 4、 ¥ 5、 ¥

收据号码

合计(大写)

1、本联共五联,用于结算时正式收据。

2、此联存根。 3、盖诉讼 收费专用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结算)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二联记帐联

案由

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其中:1、¥ 2、 ¥ 3、 ¥ 4、 ¥ 5、 ¥

收据号码

合计(大写)

1、本据用于结算时正式收据。

2、此联作为收费法院记帐凭证。 3、盖诉讼 收费专用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结算)X法№0000000 (套印XXX财政监制章)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三联交款人联

案由

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其中:1、¥ 2、 ¥ 3、 ¥ 4、 ¥ 5、 ¥

收据号码

合计(大写)

1、本据用于结算时正式收据。

2、此联为报销凭证。 3、盖诉讼 收费专用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结算)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四联附卷联

案由

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其中:1、¥ 2、 ¥ 3、 ¥ 4、 ¥ 5、 ¥

收据号码

合计(大写)

1、本据用于结算时正式收据。

2、此联附案卷备查。 3、盖诉讼 收费专用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结算)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交款人

收款银行

第五联代结算记帐联

案由

负担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其中:1、¥ 2、 ¥ 3、 ¥ 4、 ¥ 5、 ¥

收据号码

合计(大写)

1、此联用于上诉案件,一审法院代结算时二审法院记帐凭证,结算后随款转二审法院。

2、盖诉讼 收费专用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退费)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预交人

备注

第一联存根联

退回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1、本据共五联,用于结算时退还预交人。

2、此联存根。 3、预交人 签字或盖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退费)X法№0000000 年月日 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预交人

备注

第二联退费记帐联

退回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1、本据用于结算时退还预交人。

2、此联作为退费法院记帐凭证。 3、预交人 签字或盖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退费)X法№0000000 (套印XXX财政监制章)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预交人

备注

第三联预交人联

退回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1、本据用于结算时退还预交人。

2、此联交预交人收存。 3、盖诉讼 收费专用章、预交人签字(盖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退费)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 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预交人

备注

第四联附卷联

退回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1、本据用于结算时退还预交人。

2、此联附案卷备案。 3、预交人 签字或盖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人民法院诉讼收费专用票据 (退费)X法№0000000 年月日案号:(XXXX)字第号

XXXX财 政X印制

预交人

备注

第五联代退费记帐联

退回诉讼费

案件受理费、申请费:¥

其他诉讼费:¥

合计(大写)

1、此联用于上诉案件,一审法院代退费时二审法院记帐凭证,结算后随款转二审法院。

2、预交人 签字或盖章有效。

诉讼收费专用章

财务负责人:经办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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