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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03年11月13日
【颁布单位】 国务院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国发〔2003〕26号
【首选类别】 预算管理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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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进 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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