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的通知
(国发〔2003〕26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年11月13日 |
【颁布单位】 | 国务院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国发〔2003〕26号 |
【首选类别】 | 预算管理 | 【关 键 字】 |
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实施以来, 中央与地方政府之间的分配关系得到了进一步规范,中央增加了对地方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趋势有所减缓,改革初步达到了预期目标。为促进 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深化改革,国务院决定,从2004年起,中央与地方所得税收入分享比例继续按中央分享60%,地方分享40%执行。各地区、各部门要进 一步完善财政分配体制,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