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企〔2003〕61 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03年02月09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2003年04月01日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企〔2003〕61 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关 键 字】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 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 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 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 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 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 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 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 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 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 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 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 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