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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财教〔2002〕145 号)

【时 效 性】 废止 【颁布日期】 2002年09月03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2002年09月05日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教〔2002〕145 号
【首选类别】 教科文 【关 键 字】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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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和效益,2001年,中央财政设立了“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上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001年,我们制定了《财政部 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9号)。针对执行中存在的问题,我们对上述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 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2、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3、××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校预算备 案表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到位和项目实 施进度情况表

附件1: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 一条 为促进和引导全国基础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推动、支持和鼓励中小学布局调整,加快中小学校规范化、标准化建设,改善地方基础教育办学条件,提高办学质量 和效益,中央财政设立“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的补助范围是地方各级政府教育部门举办的普 通中学(包括初级中学和高级中学)和小学,重点支持农村地区中小学。

第三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标准化、具有示范效应的中小学 校的改扩建和教学用图书、仪器设备的购置,不得用于偿还债务或挪作他用。

第 四条 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结束后,由财政部采用因素法等科学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并下达到有关省份。各省财政部门应参照中央专项资金分配办 法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经综合测算后,将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一同分配到县(市)。由县(市)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省级下达的预算指标, 结合本县(市)实际,确定项目并由学校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逐级审核上报省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由省级财政部门商教育部门将核准的 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逐级下达到县(市)财政部门和项目校。同时省级财政部门要将下达的项目校及项目校预算汇总报财政部备案(具体格式附后)。

第五条 项目校和项目的选择必须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规定的范 围。具体要求是: (一)项目资金要集中投入,投入一所,完成一所,确保效益。 (二)项目校必须要有较强的辐射能力和示范作用。人口稀少且居住分散的地区,可考虑建寄宿制学校。撤并规 模小、办学条件差的学校和教学点,扩大办学规模,提高项目校的规模。 (三)项目校的选择应考虑充分利用现有教育资源,以改扩建为主,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四)项目校必须按规定填报《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第六条 项目校的校园规划、建设项目、建筑面积、建筑标准、学校的教 学实验设备的配置标准按照《农村普通中小学校建设标准(试行)》(建标[1996]640号)及有关教学仪器配备目录等确定。

第七条 项目校要本着“牢固、实用、够用、方便学生”的原则进行改造 和建设,严禁脱离当地实际的高标准建设。

第八条 财政部将根据各省上报的中小学布局调整规划方案和项目执行情 况,组织有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项目进行抽查评审。

第九条 项目实施必须依法办事。各地在校园规划、工程项目立项、勘察 设计、招(议)标、施工监理、资金管理、预决算审计、 竣工验收、档案管理等方面,要严格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业标准。

第十条 项目经招(议)标后,结余资金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使用范 围由地(市)、县(市)财政部门安排,继续用于学校建设。

第十一条 强化资金管理,提高资保专款专用。项目校资金实行专户管 理,封闭运行。专户由地(市)、县(市)级财政部门设立。资金集中在地(市)、县(市)级管理,不得将专项资金下拨至乡镇及?/FONT> 中央专项资金和省级补助资金以及其他用于项目校建设和改造的专项资金,必须全部纳入专户管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以下简称省)财政厅(局)要根据下达的项目校预算, 及时将专项资金下拨到地(市)、县(市)财政部门。项目校属地(市)本级的,专项资金由地(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项目校属县(市)及县 (市)以下的,专项资金由县(市)财政集中管理,并办理拨款事宜。

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建立项目实施进度监测和信 息反馈制度。有关省、地(市)、县(市)要对项目实施进展进行监测,次年1月底前要向财政部上报上年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具体表式附后)。

第 十三条 对布局调整专项资金管理建立奖惩制度和项目管理责任追究制度。对严格按照规定管理使用资金,项目建设组织实施得力,成效显著的省、地(市)、县(市),财 政部在下一年安排资金时,给予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严造成国有资产流失以及出现挤占、挪用、滞留专项资金等其他重要责任事故的行为,要按照有关规 定,追究有关负责人的责任;同时视情节轻重,缓拨、减拨、停拨直至追回中央专项资金。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及项目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1]39号)同时废止。

附件二:中小学布局调整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填报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省(自治区、直辖市)

     __________________市(地、州、盟)

     __________________县(市、区、旗)

     __________________学校(盖章)

项目校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财政部教科文司制

2002年8月

立项表

学校名称

学校类别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学校负责人

校园面积

所在地性质

覆盖人口

所在地地形、地貌

服务半径

学校辐射教学点

教职工人数

教学点教职工数

学生数

教学点在校学生数

其中:住宿生数

班数

教学仪器设备

图书

课桌凳

学生用家具、床具

学生食堂用设备

学校

校舍

教学用房及辅助用房

行政办公用房

学生生活用房

改造方式

□异地新建□原地改、扩建

改造后预计学校规模

校园面积

教职工数

覆盖人口

在校生数

服务半径

其中:住宿生数

班数

预计可撤并学校和教学点

个数

教职工数

并入学生数

资金来源

项目

中央补助

省级补助

仪器设备购置

校舍改造

合计

仪器设备购置预算申请表

项目名称

单价(元)

额(万元)

1

2

3

4

5

6

7

校舍改造预算申请表

土建项目

规划建设面积(m2

(元/ m2

规划投资(万元)

项目周期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合计

项目校改造前布局平面

N

图例

(房屋用途) (房屋面积)

(房屋等级)m

m

项目校改造后布局平面图

N

图例

(房屋用途)(房屋用途)

(房屋面积)m(房屋面积)

m? m

保留的房屋改造和新建的房屋

审核意见表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负责人:

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

专项资金项目校预算备案表

填表单位(盖章):                            单位:万元

省、市、县学校名称

学校类型

所在地性质

现 有

学生数

补助金额

中央补助

省级补助

其  他

合计

其中:住宿生数

合计

仪器设备购置

校舍改造

小计

仪器设备购置

校舍改造

小计

仪器设备购置

校舍改造

小计

仪器设备购置

校舍改造

 ×

×市合计

×

×县小计

××学校

××市合计

××县小计

××学校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负责人:

附件四:××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年度中小学布局调整

专项资金到位及项目实施进度情况表

填表单位(盖章):单位:万元

名 称

项目学校数

补助资金总

中央补助专  款

省级补助资

其 他

项目实施进展情况

总计

其中:已进入专户

合计

其中:已进入专户

小计

其中:已进入专户

小计

其中:已进入专户

实施中项目校数

未实施项目校数

已完成项目校数

全省总计

××市合计

××县小计

××市合计

××县小计

填表日期:             填表人:              负责人:

相关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