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等8项准则的通知
(财会〔2001〕7号)
【时 效 性】 | 废止 | 【颁布日期】 | 2001年01月18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会〔2001〕7号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关 键 字】 | 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央企业集团公司: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企业无形资产等事项的会计核算及 相关信息披露,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我们制定了《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企业 会计准则——借款费用》和《企业会计准则——租赁》等 3项准 则,修订了《企业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 、《企业 会计准则——投资》、《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和 《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等5项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布置有关企业从2001年1月1日起执行。
《企业会计准则——借款费用》、《企业会计准则——租赁》、《企业 会计准则——现金流量表》、《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企业会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等 6项准则 有所有企业施行。《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等两项准则暂在股份有限公司施行,鼓励其他企业先行施行;但国有企业有意先行施行这两项准则 的,应提出申请,待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