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
(财会字〔1999〕40号)
|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9年11月11日 |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会字〔1999〕40号 |
| 【首选类别】 | 会计管理 | 【关 键 字】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 |
国务院有关部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 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企业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的会计核算,根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0号)、《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1号)、《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 242号)和《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管理办法》(财综字[1999]74号),我们分别制定了《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和 《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一、企业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二、地质勘查单位探矿权采矿权会计处理规定
企业应增设“勘探开发成本”科目和“地质成果”科目,分别核算企业在地质勘探过程中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通过地质勘探取 得的地质成果的实际成本。
企业应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 科目下增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企业按规定申请取得探矿权,其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勘探开发成本。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探矿权使用费, 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科目。
企业申请取得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除应交纳探矿权使用费外,还应交纳探矿权价款,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直接计入勘 探开发成本。企业按规定应交纳的探矿权价款,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
实际交纳探矿权使用费、价款,借记“其他应交款—-应交探矿权使用费、应交探矿权价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 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的,借记“地质 成果”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不能形成地质成果的,一次计入当期损益,借记“管理费用—勘探开发成本”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 -××项目”科目。
石 油企业在勘探生产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借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付工资”等科目;勘探结束形成地质成果并转入开采 的,形成资产的部分,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未形成资产的部分,经批准予以核销,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 成本—-××项目”科目。勘探结束全部未形成地质成果的,经批准核销已发生的勘探开发支出,借记有关科目,贷记“勘探开发成本—××项目”科目。
企 业应在“无形资产”科目下增设“采矿权”明细科目,核算企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在“其他应交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 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外商投资企业在“其他应付款”科目下增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应交采矿权价款”明细科目,下同),核算企业应交 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和价款。
企业应在“管理费用”科目下增设“采矿权使用费”明细科目,核算企业在开采过程中,按规定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
企业申请取得采矿权,其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直接计入当期管理费用。企业按规定计算出应交纳的采矿权使用费,借记“管 理费用—-采矿权使用费”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使用费”科目。
企 业通过交纳采矿权价款取得的由国家出资形成的采矿权,按规定应交纳的采矿权价款,应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并在采矿权受益期内分期平均摊销。企业应按应交的采 矿权价款,借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贷记“银行存款”或“其他应交款—-应交采矿权价款”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无形资产摊销”科 目,贷记“无形资产—-采矿权”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