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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的通知

(财管字〔1999〕301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9年09月27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1999年09月27日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管字〔1999〕301号
【首选类别】 企业 【关 键 字】 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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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央管理企业:

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资产划转操作程序,特制定《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 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

附件:

第一条为促进国有经济结构调整,加速国有资产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规范操作程序,特制定本规 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是指企业因管理体制改革、组织形式调整和资产重组等原因 引起的整体或部分国有资产在不同国有产权主体之间的无偿转移。

第三条办理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手续应遵循以下原则:

1.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符合国家 的产业政策;

2.有利于产业结构、企业产权结构的 调整,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运营效率;

3.坚持双方协商一致的原则。

第四条企业国有资产无偿划转由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办理。

第五条凡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部门和企业发生下列产权变动情况的,应按本规定办理企业资产无偿划 转手续:

1.企业因管理体制、组织形式调 整,改变行政隶属关系的;

2.国有企业之间无偿兼并;

3.企业间国有产权(或国有股权) 的无偿划转或置换;

4.组建企业集团,理顺集团内部产 权关系;

5.经国家批准的其他无偿划转行 为。

第六条按照国有资产统一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应按照下列情况分别进行 申报:

1.属 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所辖范围内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 门提出申请。属跨地、市、县划转的,还应由双方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分别向同一上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2.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跨省、 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进行划转的,由划入及划出双方企业主管部门或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

3.属于地方管理的国有资产与中央 管理的国有资产之间划转的,地方由企业的主管部门或企业集团母公司向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逐级上报财政部。中央由企业集团母公司、重点企业或企业主管部 门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4.属于中央管理的国有资产在企业 集团、重点企业及中央各部门之间进行划转的,由划入与划出双方向财政部提出申请。

第七条各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在接到完整的资产划转申报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及时作出是否 批准资产划转的决定,并发文批复。

第八条企业集团、重点企业按产权纽带管理的国有资产,在集团内部进行资产划转由集团母公司审批, 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由部门管理暂未脱钩企业的国有资产在同一部门内部进行资产划转,暂由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报同级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备案。

第九条办理资产划转手续,需提交下列文件:

1.划转双方办理资产划转的申请 (凡申办跨区域资产划转的,同时应附逐级上报的有关文件资料);

2.划转双方企业母公司或主管部门 签订的资产划转协议及政府有关批准文件(涉及企业行政隶属关系改变的,需提交经贸委批准文件);

3.被划转企业经中介机构审定的划 转基准日财务报告;

4.被划转企业与划入方企业的产权 登记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十条划入、划出双方企业应依据资产划转文件办理变动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并进行相关的账务调 整。

第十一条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财政(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相应的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通知》 (国资工字[1990]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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