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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行1998年2700亿元特别国债的通知

(财债字〔1998〕6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1998年08月13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 【实施日期】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债字〔1998〕6号
【首选类别】 国库管理 【关 键 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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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 算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1998年第 7号公 告,现就发行2700亿元特别国债(以下简称“特别国债”)补充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资本金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行对象

  特别国债面向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下简 称“四家银行”)定向发行,所筹资金全部用于补充四家银行的资本金。

  二、发行数额及条件

  1.特别国债的发行总额为2700亿元。

  2.特别国债为附息国债,期限为30年,年利率为 7.2%

  3.特别国债于1998818日发 行,从发行之日起开始计息,利息支付日为每年的818(节假日顺延)。有关利息支付的财务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三、发行方式及承购数额的确定

  1.特别国债不向社会公开发售,由四家银行全额承购。

  2.根据四家银行的风险资产、资本净额、贷款呆账和资本充足率等指标,确定 四家银行特别国债的承购数额:中国工商银行850亿元,中国农业银行933亿元,中国银行425亿元,中国建设银行 492亿元。

  3.特别国债为记账式国债,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 称“中央公司”)托管注册。财政部在完成特别国债发行及拨补四家银行资本金的工作后,根据四家银行的承购数额向中央公司发出确认书,通知中央公司在四家银行的债券账户上分别 记入相应数额的特别国债,作为四家银行持有特别国债的债权证明。

  四、上市交易

  特别国债上市交易办法由财政部商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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