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的通知
(财预字〔1998〕159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年05月14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预字〔1998〕159号 |
【首选类别】 | 行政政法 | 【关 键 字】 | 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 |
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各中直机关,各人民团体,全国 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促进党政机关廉政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廉政建设的文件精神以及行政事业单位 财会制度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列支管理规定》,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经费管理,明确反映行政事业单位业务招待费(以下简称业务招待费)的使用情况和支出水平,严 格控制业务招待费支出,制定本规定。
二、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 本规定所称业务招待费,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需要合理开支的接待费用。包括:在接待地发生的交通 费、用餐费和住宿费。 除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业务招待费的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财会制度和本规定执行,任何不符合规定的开支均不 得列入业务招待费的范围。
三、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 (一)地方各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的开支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 “公务费”的2%。 (二)中央级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当年单位预算中“公务费”的1%。 (三)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一律通过现有资金渠道解决。对于公务费中财政安排的慰藉会议费、专项器具设备车船保 养修理费及其他一次性专项经费,在计算业务招待费时应予以扣除。 (四) 工作人员到外地出差,如由接待单位负责安排食宿的,接待单位应在内部宾馆、招待所安排;没有内部宾馆、招待所的,接待单位按当地规定的接待费用开支标准之 内可在外部宾馆安排食宿。以上两种接待安排,都要按照现行差旅费标准收费,不足部分可由接待单位在业务招待费中列支。
四、业务招待费的列支和管理 在财政部制发的“1998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一般预算支出目级科目”中增设一个“业务招 待费”目级科目,科目编码为“12”。行政事业单位实际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必须统一在本科目中列支。实行企业财务制度的事业单位除外。 1.出差人员按本规定实际发生的食宿 费超出差旅费开支规定标准的部分,可以由接待单位按照当地规定的标准给予补助,补助部分在接待单位的“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2.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 全部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明确反映,不得列入其他费用支出项目,也不得列入内部宾馆、招待所或乡镇、单位内部食堂的成本。 3.行政事业单位的业务招待费必须在 单位决算中如实反映。 4.行政事业单位接待与公务或业务活 动无关人员所发生的费用,一律不得在“业务招待费”科目中列支。 5.各级财政部门必须加强对业务招待 费列支的管理和监督,对违反规定列支业务招待费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