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工字〔1998〕23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8年02月13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工字〔1998〕23号 |
【首选类别】 | 企业 | 【关 键 字】 |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的统一管理,现将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征收或代征的政府性基金发生的利息收入应视同当年的基金收入,及时缴入国库或有关主管部门的基金收入专户, 不能冲减财务费用。
二、 各有关主管部门的政府性基金利息收入(是指基金按照规定用于周转借款收回的利息,基金收、支专户的存款利息,委托部门管理的基金周转借款专户的存款利息, 扣除银行手续费后的净额)应全部作为当年基金收入,及时转入相关基金的收入专户中,统一缴入中央总金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