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股权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7〕207号)
|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7年04月17日 |
| 【颁布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国税函〔1997〕207号 |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关 键 字】 |
近接一些地区询问:外国投资者由于在中国境内设立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以下称境内投资公司)及其他形式的公司集团重组,将其或其集团内企业 持有的中国境内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至境内投资公司,是否可以按股权成本价进行转让。对此类问题,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在以合理经营为目的进行的公司集团重组中,外国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 境内企业股权,或者外商投资企业将其持有的中国境内、境外企业的股权,转让给与其有直接拥有或者间接拥有或被同一人拥有100%股权关系的公司,包括转让给 具有上述股权关系的境内投资公司的,可按股权成本价转让,由于不产生股权转让收益或损失,不计征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