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误餐补助范围确定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5〕82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1995年08月21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税字〔1995〕82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关 键 字】 | 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 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 [1994]089号)下达后,一些地区的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对其中规定不征税的误餐补助理解不一致,现明确如下:
国税发[1994]089号文件规定不征税 的误餐补助,是指按财政部门规定,个人因公在城区、郊区工作,不能在工作单位或返回就餐,确实需要在外就餐的,根据实际误餐顿数,按规定的标准领取的误餐费。一些单位以误 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贴、津贴,应当并入当月工资、薪金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