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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补偿收入管理有关问题的复函

(财办税﹝2015﹞2号)

【时 效 性】 有效 【颁布日期】 2015年01月05日
【颁布单位】 财政部办公厅 【实施日期】 2015年01月05日
【法规层次】 历史数据库 【文  号】 财办税﹝2015﹞2号
【首选类别】 税收制度 【关 键 字】 关于明确政府间国有资产补偿收入如何纳入预算管理的请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预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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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办税[2015]2

黑龙江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明确政府间国有资产补偿收入如何纳入预算管理的请示》(黑财预[2014]91号)收悉。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2006年财政部印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新修订的《预算法》明确,一般公共预算收入包括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当将所有政府收入全部列入预算,不得隐瞒、少列。按照上述规定,你省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拆迁或资产被占用取得的补偿收入应当全额上缴同级国库,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管理。

此复。

财政部办公厅

2015年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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