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29号)
【时 效 性】 | 有效 | 【颁布日期】 | 2017年03月31日 |
【颁布单位】 | 财政部 税务总局 | 【实施日期】 | |
【法规层次】 | 历史数据库 | 【文 号】 | 财税〔2017〕29号 |
【首选类别】 | 税收制度 | 【关 键 字】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研究,现将承租集体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征税范围内,承租集体所有建设用地的,由直接从集体经济组织承租土地的单位和个人,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17年3月31日